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简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3时10分许, 被不起诉人晋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简阳市云龙—涌泉6km十1OOm路段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09.5mg/10OmL。经查,晋某某持有机动车驾驶证E证。
被不起诉人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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