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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某某,住习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习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习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驾驶贵C****号小型汽车,从习某某东风庄园往习某某嘉华国际KTV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习某某杉王街道办事处娄山北路15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经抽取血样送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4.7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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