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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01时许,易某某驾驶粤A1****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南海区大沥镇黄岐万科四季花城停车场内时,与停放的皖GG****号牌小型轿车、粤YP****小型客车、粤A9****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四车损坏,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4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黄岐医院抽血检验。经检测,易某某的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189.1毫克/100毫升。

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本案发生在封闭的小区停车场,不应认定为道路,由此认为犯罪嫌疑人易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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