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矿检公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村**街**排**号,现住**,个体。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系明某某的亲友。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0时36分,被不起诉人明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汽车,行驶至井陉矿区北纬西路翠岗苑路段时,被井陉矿区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6.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河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明某某的供述及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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