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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旷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华检刑不诉〔2020〕Z246号

被不起诉人旷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95********,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旷某某饮酒后驾驶赣D******号牌小型汽车,于2020年6月6日23时34分许行驶至龙华区大浪街道华荣路大浪行政服务中心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犯罪嫌疑人旷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99.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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