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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射阳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3日补查复报。
射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4日2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饮酒后驾驶苏JN****号普通客车行驶至射阳县合德镇振阳街沿河路南侧路段时,被射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施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45毫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射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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