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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1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川A*****号牌小型轿车,搭乘其朋友杨某某、樊某某及周某某,沿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洪河北路由驿都大道方向往龙泉四川省人民医院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洪河北路在建立交桥下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检测结果呼气酒精浓度为93.lmg/lOOml。随后,民警依法将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带至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液样本。
2017年11月18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被查获时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90.5mg/100ml。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行驶距离不远、初犯、坦白、自愿认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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