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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219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歙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安徽省歙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在义乌市**街道**大道**楼办公室,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此处的一个SAMA牌电脑主机盗走。

2.2020年6月2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伙同吴某某再次在**街道**大道**楼办公室,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此处的一台联想牌小型笔记本、二个硬盘、现金人民币150.7元、欧元、加拿大元等外币若干,银币一个。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和被害人一起在公司办公室等候民警处理。经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物品价格总计人民币3907元。现涉案物品已经退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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