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金寨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99********,汉族,高中文化,客服人员,住安徽省金寨县花石乡**村**组;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人员甘某某(另案处理)销售了一款名为“永安寰球”的APP给常某某(另案处理),常某某取得永安寰球APP之后,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写字楼**楼,组织赵某某、杜某某、胡某某、王某某、毕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该APP实施网络诈骗。自2020年4月13日起,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永安寰球”实施犯罪,仍作为客服向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人员转达常某某等人的技术需求,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截至5月11日,常某某团伙共诈骗他人财物合计238756.4元。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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