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住陕西省**市**区**街**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钊,**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酒后驾驶陕A****Q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市**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有限公司南门附近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民警查获。后经陕西省**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某在案发时的血醇浓度为98.76mg/100ml。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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