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434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乡**楼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3时14分许,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称粤L6****号牌小型汽车在深圳市光明区**光高速桥底下往松岗方向路段的公交车道打着双闪。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发现该小汽车的驾驶员即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后对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33.01mg/100ml。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