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住址广东省惠来县**镇**路**巷**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3时24分,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酒后驾驶粤B2G****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富怡路进文桥路东281米处的时候被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附项: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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