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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Z13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92********,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室,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花园**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3时29分许,方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H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进珠吉路西78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3月18日00时01分许,民警依程序对方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40mg/100mL,方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方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24.3mg/100mL。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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