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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Z124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11988********,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乡**村**庄,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社区**有限公司宿舍。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3时23分,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1U***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进珠吉路西89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依程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21mg/100mL,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提取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司法鉴定检验,结果为: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15.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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