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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址:湖北省***********本案于2019年7月25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1辆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粤S26****3),于2019年07月25日00时31分许,行驶至广东省**荔新公路汇景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0mg/100m),后带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医院对其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不具有酌情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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