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7********,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由睢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晚上9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胡同内邻居陈某某偶发争执,继而双方家人参与,方某某报警,睢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警,在方某某妻子周某某倒车去派出所时,因胡同狭窄,倒了几次未能成功,方某某逐上车替周某某倒车调头,在方某某向后倒车时,碰住了后面的车,陈某某的儿子陈某某打了一个电话,后睢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河集中队的彭某某带人到了现场,将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带到睢县人民医院抽血,经鉴定,方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0.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不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书的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依法不起诉。
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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