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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406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主市**镇**工业区对面**小屋。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7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驾驶粤C53****号小轿车沿昌盛路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昌盛桥下桥处华发世纪城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交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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