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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张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1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号,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11198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大厦**座**,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1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自贡市沿滩区**街**号**号,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张某某、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汇川家园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因停车费用收取问题一直存在矛盾,2019年10月份物业公司张贴公告通知将于2019年11月8日起收取停车费。因对物业公司停车收费标准不满,方某某、张某某等业主在微信群内商量共同抵制,意图迫使物业公司让步。2019年11月8日9时许,在得知物业公司收费的消息后,方某某、张某某、毛某某分别驾驶川CC****、川CM****、川CS****小型轿车将小区内通道堵塞,并在业主微信群内邀约其他小区业主到场起哄闹事,致使小区业主大量聚集,拒不服从公安机关和交警部门的疏导指挥。为此,交警部门于2019年11月9日11时49分对青花瓷路口往李家湾方向行驶道路实行单向交通管制,调来拖车准备将堵门车辆拖离,方某某于12时25分主动将车驶离,后准备拖离川CS****铃木轿车时小区业主站在车前阻止,直到12时41分川CS****铃木轿车驶离,交警部门于12时44分解除交通管制,期间造成汇川家园小区内道路堵塞达三小时和兴川街下行路段交通管制近一小时。方某某、张某某、毛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方某某、张某某、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张某某、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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