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439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0********,汉族,**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大厦**。因涉嫌犯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8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28日、2020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曾某某是**技术有限公司的员工,于2014年9月至2017年4月期间,任职**公司采购认证部综合一部采购经理一职,主要负责**公司仪器设备采购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采购供应商的认证选择、管理;将公司内部使用部门的需求,向中标供应商分配采购订单及下单采购;负责采购业务价格谈判;按照采购流程及授权规定,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及协议等工作。
2015年2、3月份起,为让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能向**公司供货仪器设备,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和曾某某通过合谋,由曾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介绍货源厂商给文某某,同时向**公司的直接供应商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公司推荐选择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使得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成功向深圳**电子有限公司、**贸易(上海)等公司供货仪器设备,深圳**电子有限公司、**贸易(上海)等公司再将仪器设备转卖给**公司。2015年3月到2016年11月期间,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此种模式间接向**公司供货销售金额约428万元人民币。为此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在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通过银行转账共计12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给曾某某。
2019年11月5日,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抓获。文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取得**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文某某的供述、曾某某的供述、工商登记材料、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文某某的上述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依照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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