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陂检一部刑不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8月27日分别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和决定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1时19分,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酒后驾驶鄂K****8号黑色大众牌小型汽车,沿本区腾龙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腾龙大道奥特莱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当场测试结果为97mg/100ml。后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4.44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身份信息、驾驶资格信息、车辆信息、查获及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证言;3.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4.查获及抽血视频;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6.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酒精含量低,无法定或酌定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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