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检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89********,汉族,职高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务农,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5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酒后驾驶号牌湘******的二轮摩托车途经祁阳县**桥地段时,被祁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含量为101mg/100ml、104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文某某带至祁阳县中医院抽血备检。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文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4.52mg/100ml。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7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