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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刑不诉〔2020〕Z107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海南**有限公司工程部土建工程师,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镇**队,住东方市**镇**路**村对面**项目。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琼BT****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东方市所镇琼西路新街大桥卡点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文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16.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及相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文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其酒精含量浓度116.72mg/100ml,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马长青

                             检察官助理:刘  霞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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