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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时10分许,被起诉人文某某酒后驾驶牌号湘******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岳阳楼区**道**小区路段时被岳阳市白石岭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文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8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岳平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4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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