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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74********,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雷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20时42分,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酒后驾驶贵HM****的轻型普通货车,从雷山县西江镇龙塘村往雷山县方向行驶,行驶至雷山县丹江镇雷公山大道5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文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05.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身份信息、文某乙的证言、检验报告、现场查获照片等。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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