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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性,汉族,中专文化,1979**月**日出生,卫生院医师,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79********,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在康县**镇**村**社病人家中饮酒,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F*****小型轿车,行驶至康县三瓦路1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文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平均值为85.9mg/100ml,被不起诉人对该鉴定结果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又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文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06.60mg/100ml,被不起诉人对该鉴定结果无异议。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文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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