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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公诉刑不诉〔2018〕230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县**镇**村**组**号,住兰州市城关区**村**号。2018年9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8年9月18日23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酒后驾驶甘*****号白色“骐铃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兰州市城关区雁白大桥由南向北行驶至兰州市城关区雁白大桥桥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血样中酒精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96.7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能够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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