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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出生于197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622630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徽县**镇**村**社**号,现住在甘肃省徽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0时43分许,文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甘KN****的白色小型轿车,沿徽县城关镇建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徽县城关镇建新路西门口时,被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处,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文某某进行呼气检测,测试值为200mg/100ml,后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文某某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4.07mg/100ml,文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因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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