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8231,汉族,初中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镇**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社区警务大队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在家中独自饮酒, 当日晚上18时许,文某某驾驶豫D9**号本田牌锋范白色小型轿车出外办事,当日晚上20时51分许,文某某办完事后驾车行驶到平顶山市新城区湖滨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发现文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解放军九八九医院抽血,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7.99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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