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2********,苗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街**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与家人到凯里市挂丁背后寨岳母杨某某家吃饭,期间文某某喝了啤酒,20时许文某某驾驶贵H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在凯里市黎炉线251公里50米(小地名凯里市三棵树镇牌坊)处,被凯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5mg/100ml,随后将其带到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提取了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文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97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次犯罪,现实表现良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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