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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武威市凉州区**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9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F****号小型轿车沿凉州区荣高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武威收费站(G30连霍高速入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76mg/100ml。2020年4月13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文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3.34mg/100ml。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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