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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支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城检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支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镇**村**组,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园**公司。因本案于2019年3月1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支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2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支某甲驾驶粤E*****号小型面包车搭载支某乙、司某某、邵某某等一共七人沿广乐高速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广乐高速公路北行144KM+900M路段时,车辆右后轮爆胎后车辆向左侧翻,造成车上人员司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不起诉人支某甲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五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支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支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支某甲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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