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92********,汉族,大专文化,江苏**工程有限公司操作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栖霞区**村**号。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房某某醉酒后驾驶苏A****小型轿车,自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栖霞派出所行驶至红枫街,因发现前方有交警设卡检查故右转进栖霞南街时碰擦路边石墩,后被民警查获并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房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87.8mg/100ml。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查获经过、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房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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