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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542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811990********,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江西省贵溪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原系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机修工。2020年5月以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在生产车间内利用维护圣东尼无缝内衣机的便利,多次将无缝内衣机上较新的KTF(2009年版)配件替换为旧版KTF配件,后将替换下的KTF(2009年版)配件和从机器上拆下的备用线路板予以出售牟利。经鉴定,涉案的17个KTF(2009年版)配件和22块线路板价值人民币11800元。现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戴某某的上述职务侵占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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