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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70********,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任教,暂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路**号**号楼***(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路**号)。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于2019年5月17日晚23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梅岭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沐青汤泉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5月27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在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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