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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电白县**街**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在明知同案人阮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车牌号为粤K0****的小型轿车交给阮某某驾驶。后阮某某驾驶上述车辆搭载戴某某,行驶至本市白云区石沙路进庆丰庆新路东6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阮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27.0mg/100ml。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结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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