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房检二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房县**镇**村**组**号。2014年5月1日因寻衅滋事行为被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6日;2019年4月12日因嫖娼违法行为被十堰市东岳分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某某某酒后驾驶鄂C****F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房县公安局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从送检的某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2.2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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