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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戚某某危险驾驶)(戚某某)(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公刑不诉〔2019〕109号

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村委会***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5日,被不起诉人戚某某醉酒驾驶粤K-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电白区**邮电局往**派出所方向行驶,行至电白区**镇政府门口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陈某某驾驶的粤B-J****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戚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戚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经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被不起诉人戚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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