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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行政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成某某酒后驾驶临时甘K****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武都区建民大桥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出驾驶人成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经提取成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21.0mg/100ml。经鉴定成某某驾驶的临时甘K****号白色“绿源”牌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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