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21975********,汉族,高中,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坊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22时56分,被不起诉人成某某醉酒驾驶湘LC****小型轿车经过郴州市同心路新一中门前路段时,被在该处执勤的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5mg/100ml。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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