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1〕88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0时43分,被不起诉人成某某酒后驾驶粤E6****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胜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后,成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经过。
经鉴定,成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3.1mg/100ml。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2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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