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慕某某,男性,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71********,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乡**村**队**号,无党派,农民,2019年8月1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11日)。
甘肃省环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0日2时许,慕某某酒后回到家中,驾驶甘M4****号三轮车沿八珠街道向曹李塬村行驶,行驶一段路程后,将车停靠在路边,步行折返家中,与慕某甲发生争吵并报警。公安人员调查过程中发现慕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遂对其抽取血样,2019年10月11日,甘肃中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慕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3.98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环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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