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单位惠州市**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法定代表人黄某甲,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区**路5号**工业区**科技园**栋**楼。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69********,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街道,惠州市**电子有限公司行政负责人。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惠州市**电子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作为惠州市**电子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经李某某、韩某某(均另案处理)介绍,以所开发票总金额6个点价格,为惠州市**电子有限公司从泗阳县**木业有限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价税合计为575000元,税款为83547元。上述发票已全部进项抵扣,后被当地税务部门查到,上述发票抵扣税款已向当地税务部门补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调取的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聂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被不起诉单位惠州市**电子有限公司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惠州市**电子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被不起诉单位惠州市**电子有限公司系实体民营企业,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补交涉案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惠州市**电子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惠州市**电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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