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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XX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1〕3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7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F。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4H***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南山区****地下停车场出发,行驶至南山区白石路沙河东路路口时,被设卡查车的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徐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8.99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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