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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号,住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7日21时03分许,徐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黄灰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成都市成华区荆竹南路向升仙湖北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荆竹南路与升仙湖北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对其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3毫克/100毫升。民警遂将徐某甲带至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徐某甲血样乙醇浓度为124.4毫克/100毫升,徐某甲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徐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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