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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公开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镇****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区**村**号。2020年3月18日,因运输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向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依法于2020年7月6日报送本院。因该案重大、复杂,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瑞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03月I3日,一名缅籍穆斯林男子(未抓获)通过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另案),以事成后每人8000元人民币的费用委托李某某运送4 名缅籍人员前往昆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同意后,找到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每人5000元人民币的费用,请徐某某驾驶其名下车牌为:云A*****的棕色面包车进行运送,徐某某同意后便将有人找其运输缅籍人员的情况报告给芒市公安局勐嘎边境派出所民警。2020年03月17日,犯罪嫌疑人特某某(另案)、米某某(另案)、梭某某(另案)为获取30万缅币的报酬,接受该缅籍穆斯林男子的雇佣,准备帮该缅甸穆斯林男子运输一批毒品前往昆明,后该缅籍穆斯林男子将3人带至瑞丽市台丽街一宾馆房间,把40块毒品分别放到三人身上和两个黑色包里,毒品藏好之后,该缅甸穆斯林男子联系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后李某某在缅甸穆斯林男子的带领下,驾驶云A*****黑色越野车前往瑞丽市台丽街将犯罪嫌疑人特某某、米某某、梭某某接上,送至瑞丽市瑞丽大道大道宾馆前100米处的无名小巷内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云A*****的棕色面包车上,接到人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通过微信将接到缅籍人员准备出发的情况通报给勐嘎边境派出所民警,要求中途进行拦截。当徐某某向李某某索要定金准备出发时,被在工作中获取线索跟控云A*****黑色越野车的瑞丽出入境边防某某、特某某、米某某、梭某某的人身及随身携带的行李进行搜查时,当场从犯罪嫌疑人特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3块、从犯罪嫌疑人米某某身上及其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中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1块、从犯罪嫌疑人梭某某身上及其随身携带的黑色手提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6块,共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40块,后经称量净重14064.02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瑞丽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宏州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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