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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2016年11月23日因犯贪污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本案于2020年1月3日退回郯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郯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2012年声明承包土地合同终止后又于2013年利用此块土地以建设小区为名诈骗林某某3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郯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徐某某在和林某某签订协议之前和过程中,有虚构涉案地块是徐杨村的欺诈行为,但现有证明徐某某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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