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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一部刑不诉〔2020〕60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200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镇**村**号**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4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QQ空间及QQ群内发布“在网络平台上刷分可以返利”的虚假广告,使得其QQ好友李某某、郭某某、晏某某等人信以为真,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又以返还部分钱款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投入更多钱款。李某某、郭某某、晏某某通过QQ转账方式,共向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支付人民币4398元。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向李某某、郭某某、晏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转账记录、交易记录、微信账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郭某某、晏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笔录等;

5.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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