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村。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9年8月份以来,张某某、盖某某伙同徐某某窜至兰陵县**,冒充移送公司工作人员以充话费送手机为由实施诈骗,涉案价值九千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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