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6日至2020年5月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原系成都市**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绿地**服务中项目部”秩序部主管(2019年5月14日开始办理离职手续,2019年5月30日正式离职)。办理离职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私自印刷100本(每本100张)该公司的停车券,并私自加盖“绿地**服务中心收费专用章”。离职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继续以公司人员名义,以3元/每张或3.5元/每张的价格向周边商家售卖共计8000余张停车券,获利30000余元。2019年12月2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携带剩余赃款24900元到派出所自首。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已与成都市**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上述赃款已由侦查机关扣押在案。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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