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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241963********,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镇**小**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 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本市下城区杭州大厦中央商城某手机店,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窃得其放在店内收银台上的金戒指1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 709元人民币)。
同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接到民警电话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将赃物退还。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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